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370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红,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霜,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