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10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冬成,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彭传后,男,汉族,1958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彭三玲,女,汉族,1985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戴昌会,女,汉族,1989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彭家坤,男,汉族,1987年4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王庆娥,女,汉族,1962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冬成、彭传后、彭三玲、戴昌会、彭家坤、王庆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