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31464号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
法定代表人:龚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万丽东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冶金大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戴星星。
被告: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万丽东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