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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阿拉膳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9385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阿拉膳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邱伟;阿拉膳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9385号之一原告: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胡雅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佳,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伟,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阿拉膳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邱伟,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熙,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伟、阿拉膳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 是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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