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5民初2976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泰飞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潼关****商业楼**/div>法定代表人:李立姗,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安泰飞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北京安泰飞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注销,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