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2274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银高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符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东,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凤日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黄边北路汇贤街**101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伍凤,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客路镇河东街**,公民身份证4408241972********。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凤日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凤日百货店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凤日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