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5006号 原告:深圳市赛卓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罗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汤彪,董事长。
被告:武汉宏旺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复原村v>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赛卓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宏旺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现原告深圳市赛卓塑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宏旺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赛卓塑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赛卓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计2323元,由原告深圳市赛卓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