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599号之一 原告:义乌市文渊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特色工业小区神舟路。
法定代表人:朱义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陈思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之航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南三环盈合万货城**95-97。
法定代表人:邹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园,公司员工。
原告义乌市文渊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之航文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义乌市文渊文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远,被告河南天之航文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涛、杨园园,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义乌市文渊文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因案外人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已受理,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后于2019年8月20日恢复审理。
原告义乌市文渊文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文渊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文渊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义乌市文渊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义乌市文渊文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