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57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江汉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甲子塘社区新区南五巷。
经营者陈先华。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江汉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