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楚城、张晓璇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2289号
案件名称黄楚城、张晓璇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楚城;张晓璇;张晓利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28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楚城,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梁伟君,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麦佳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晓璇,女,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2019年3月2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文灿,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晓利,女,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宁致,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楚城、张晓璇、张晓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楚城、张晓璇、张晓利及辩护人梁伟君、麦佳耀、吴文灿、黄宁致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始,被告人黄楚城、张晓璇、张晓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黄石街大塘大街蓝天商贸园D413房、白云区景泰街云苑直街X号4楼404房、白云区三元里街向云新街X号一楼仓库及向云新街34号地下仓库,加工生产并销售假冒“Dior”品牌的唇膏及“GIVENCHY”品牌的散粉。

同时,上列三名被告人在上址储存并销售由黄楚城购进的假冒“CHANEL”、“YSL”、“GIORGIOARMANI”、“Dior”、“GIVENCHY”、“NARS”等品牌唇膏、唇釉、眼影等化妆品成品。

其中,黄楚城负责进出货、加工生产、电话销售等,张晓璇负责微信销售、打单等,张晓利负责加工生产、打单、打包等工作。

2018年12月20日,民警在上址蓝天商贸园D413房内抓获黄楚城、张晓璇和张晓利,并在上述四处地址内缴获其生产加工的假冒成品“Dior”唇膏(3.2g)869支、“GIVENCHY”四色散粉295盒及唇膏盖子、粉底盒子、粉扑、外包装盒、标贴等包材1批;

缴获其购进并用于销售的假冒成品“CHANEL”唇膏542支、“YSL”唇膏2886支、“GIORGIOARMANI”唇釉198支、“Dior”唇膏(3.5g)4260支、“NARS”眼影520盒、“GIVENCHY”唇膏2591支。

经司法审计,上述由被告人加工生产的假冒品牌化妆品(包含已销售及未销售的)价值人民币(下同)53679.53元;

购进并已销售的假冒品牌化妆品成品共价值7786元,未销售的假冒品牌化妆品成品价值593033.08元。

黄楚城、张晓璇、张晓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楚城、张晓璇、张晓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且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楚城、张晓璇、张晓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黄楚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张晓璇、张晓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黄楚城、张晓璇、张晓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数罪并罚。

黄楚城、张晓璇、张晓利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黄楚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刑罚,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张晓璇、张晓利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刑罚,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楚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黄楚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情节较轻,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二、被告人黄楚城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

三、黄楚城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小。

四、涉案化妆品的实际价值远低于正品市场中间价,请法院酌情减轻、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家庭需要其照顾。

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楚城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晓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晓璇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张晓璇为从犯。

三、被告人张晓璇的销售行为构成未遂。

四、被告人张晓璇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晓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晓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晓利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张晓利为从犯。

三、被告人张晓利的销售行为构成未遂。

四、被告人张晓利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晓利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楚城、张晓璇、张晓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且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楚城、张晓璇、张晓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黄楚城、张晓璇、张晓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黄楚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张晓璇、张晓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黄楚城、张晓璇、张晓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数罪并罚。

黄楚城、张晓璇、张晓利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各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但黄楚城的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考虑本案被告人黄楚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地位作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对该辩护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三被告人均减轻处罚,并对张晓璇、张晓利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楚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晓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晓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及包材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五、缴获的无线移动电话机3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凤祥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