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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61号
案件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马长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涛,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寿光分公司)因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2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移动寿光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9)鲁02民初22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青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2019)鲁02民初220号之一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源德盛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侵权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七条规定,发生在潍坊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寿光市,属山东省潍坊市的下辖市,根据上述批复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一审法院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移动寿光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高 雪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6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 、高雪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19年8月6日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

跨区域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管辖 裁判观点 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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