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执异13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雨神电器厂,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东凤大道**楼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潘淑兰,总经理。
第三人:潘淑兰,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雨神电器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潘淑兰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在本院(2019)鲁03执759号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雨神电器厂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雨神电器厂为个人独资企业,第三人潘淑兰为其投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追加潘淑兰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针对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店张丽五金经营部、中山市东凤镇雨神电器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鲁03民初1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雨神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等厨房炉灶行为及假冒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张店张丽五金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等厨房炉灶行为;
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雨神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00.00元;
四、被告张店张丽五金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
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雨神电器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3执753号。
另查明,根据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档案登记资料显示,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雨神电器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潘淑兰,投资额为三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2018)鲁03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03执753号执行裁定书、工商登记材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雨神电器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为潘淑兰,因被执行人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潘淑兰为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潘淑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其应对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雨神电器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