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8505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富永明便利店,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中新围八巷**101铺。
经营者:陈国建。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富永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诉讼请求第二项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