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03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宁,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六安市金安区六舒路春色园小区**楼****。
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宝颜,安徽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纪德琴,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六,住六安市金安区六舒路春色园小区**楼****18年11月2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扬,安徽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二部刑诉[2019]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宁、纪德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鲍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宁、纪德琴及辩护人丁宝颜、高扬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唐宁未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六舒路春色园小区2号楼1单元101室的家中,使用低档白酒及回收、购买的酒瓶、酒瓶盖等包装材料,由被告人纪德琴帮助灌装、包装假冒“迎驾”、“口子窖”、“古井贡”三种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并对外销售。
同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被告人唐宁、纪德琴的住处等五处仓库中查获未销售的假冒三种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计2317瓶,价值计268036.5元,并在六安市裕安区、金安区查获已销售的假冒三种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计745瓶,销售价值计71194.5元。
当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2000元。
被告人唐宁、纪德琴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纪德琴系从犯,二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唐宁未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六舒路春色园小区2号楼1单元101室的家中,使用低档白酒及回收、购买的酒瓶、酒瓶盖等包装材料,由被告人纪德琴帮助灌装、包装假冒“迎驾”、“口子窖”、“古井贡”三种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并对外销售。
同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被告人唐宁、纪德琴的住处等五处仓库中查获未销售的假冒三种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计2317瓶,价值计268036.5元,并在六安市裕安区、金安区查获已销售的假冒三种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计745瓶,销售价值计71194.5元。
当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宁、纪德琴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晓蕴、程小鹏陈述,证人王绍嵩、祝文生、杨伟纲、杨传友、杨丽、刘少利、田娟、黄文刚、何照林、胡克虎、徐林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三公司分别出具的扣押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鉴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宁、纪德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宁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纪德琴起帮助作用,为从犯,应按各自作用大小分别予以处罚;
二被告人认罪、悔罪,已全部退出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折抵28天) 二、被告人纪德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 三、二被告人违法所得72000元,予以追缴;
公安机关扣押的三种假冒注册商标假酒2317瓶(详细见附后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鲁久贤 审 判 员 张 胜 人民陪审员 崔志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 晓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