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1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欧亚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590304425Q。
法定代表人:高利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营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欧亚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