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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浏阳市集里晓妹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420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浏阳市集里晓妹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浏阳市集里晓妹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420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集里晓妹超市,住,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百宜社区白沙路****门面/div>经营者:陈毅。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集里晓妹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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