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8916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至尊贡茶饮品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社区轻铁花园**新湾路109经营者蓝培松。
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网页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律师费用5000元,以上合计35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至尊贡茶饮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