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1632号之一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处路**。
法定代表人:施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倍德马化妆品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新兴发广场******/div>经营者:周晓武,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峡山街道峡山三片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3********。
被告: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双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倍德马化妆品商行、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倍德马化妆品商行、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