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345号 申请人:成都渝三峡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工业园区螺丝路**。
法定代表人:李朝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清,四川凯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四川凯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金汇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成眉工业集中发展区(青龙镇上莲村) 法定代表人:唐波,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渝三峡油漆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汇涂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渝三峡油漆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金汇涂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此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2019)川01民初2222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汇涂料有限公司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彭山支行的账户(88×××60)内的存款10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