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0执6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佳木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C。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建林,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务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菁萍,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进贤县金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三阳集会信用代码:×××75T。
法定代表人:王建荣,该公司监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进贤县金鑫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进贤县金鑫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