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0269号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
委托代理人:骆星宇,女,系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欣,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福。
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
委托代理人:张清兰,女,系该司职员。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万精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万精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