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62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佳睿通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彭家巷居委会大庸王府1-1S02门面div>法定代表人:汤朝胜。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佳睿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5元,减半收取166.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