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617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玉华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卓达商贸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建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玉华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