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767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执行董事兼在考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沃龙果品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南路与320国道交叉口西侧水果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
被告:嘉兴市经开城南钰博果业经营部。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南都大厦**-2iv> 经营者:王亮辉。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沃龙果品有限公司、嘉兴市经开城南钰博果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