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阳光大润发超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775号
案件名称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阳光大润发超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阳光大润发超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77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阳光大润发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翰林雅苑小区。

经营者:刘智敏,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阳光大润发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阳光大润发超市的起诉。

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阳光大润发超市同意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阳光大润发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阳光大润发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