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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丰泽年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执8571号之二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丰泽年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丰泽年百货经营部;王翠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85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U。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丰泽年百货经营部,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2。

经营者王翠连。

被执行人王翠连,女,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丰泽年百货经营部、王翠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翠连支付宝账户人民币2181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24元、诉讼费1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可领取执行款人民币20595元。

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8)粤0306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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