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3786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75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英字美食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巴登村**1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KKJU9U。
经营者:黄英,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荣,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英字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