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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英字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33786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英字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英字美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3786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75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英字美食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巴登村**1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KKJU9U。

经营者:黄英,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荣,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英字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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