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892号原告:林水明,男,195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笙,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向天歌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东大道****1-3、2-3、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054402785A。
法定代表人:李仕福,总经理。
原告林水明诉被告上饶市向天歌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林水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水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