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115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西县和济水暖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经营者周长勇。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临西县和济水暖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