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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荣波、赖丽萍、邓新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04刑初725号
案件名称赖荣波、赖丽萍、邓新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荣波;赖丽萍;邓新德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04刑初7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荣波,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被告人赖丽萍,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大学文化,经商,家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到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被告人邓新德,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上栗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9]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荣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赖丽萍、邓新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乐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荣波、赖丽萍、邓新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赖荣波从他人处购入未贴牌的开关、插座成品及配件,在温州市龙湾区进行组装、贴牌并销售。

期间,被告人赖荣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在开关、插座上使用商标标识“SIEMENS”“SIEMIENS”,并在外包装上标注“SIEMIENS德国西门子”等字样并销售;

被告人赖丽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利用其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的网店,帮助被告人赖荣波进行销售;

被告人邓新德受被告人赖丽萍雇佣,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负责打包发货等工作。

至案发时止,已销售金额共计14.5万余元,其中赖丽萍、邓新德经手的金额计人民币9万余元。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赖荣波的加工场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被查获标注有“SIEMENS”的开关、插座成品753个;

标注有“SIEMIENS”、外包装标注“SIEMIENS德国西门子”的开关、插座成品678个等物,销售价值2万余元。

另查明,注册证号为G637074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G683480的注册商标均系西门子公司所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自2015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1日、自2017年4月11日至2027年4月11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其中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开关、电插座、接口插头和插座等;

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插头底座、开关插头、可插入连接器等。

经比对,涉案物品标注的商标与上述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字母基本一致,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案发后,被告人赖荣波、赖丽萍、邓新德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荣波、赖丽萍、邓新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王某、林某、郑某的证言,扣押清单,价格证明,现场笔录及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网络销售清单,价格统计表,网店注册信息及销售数据光盘,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荣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赖丽萍、邓新德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赖荣波、赖丽萍、邓新德均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邓新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三被告人均具有悔罪表现,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荣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赖丽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邓新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已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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