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62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兴家家乐百货超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汉京峰景苑1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51851238Q。
法定代表人:谢观雄。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兴家家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21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兴家家乐百货超市支付执行款项30000元(人民币,下同)、案件受理费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兴家家乐百货超市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2031.75元,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确已领取该笔执行款项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380.48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民初1217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