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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河南鲁明石化有限公司问十加油站、河南鲁明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1知民初56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河南鲁明石化有限公司问十加油站、河南鲁明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河南鲁明石化有限公司问十加油站;河南鲁明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5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6号。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鲁明石化有限公司问十加油站。

住所地:漯河市330省道北源汇区问十乡初级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吴睿。

被告:河南鲁明石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镇阴西村。

法定代表人:申利灰,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因与被告河南鲁明石化有限公司问十加油站(以下简称问十加油站)、被告河南鲁明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明石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石化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被告问十加油站、鲁明石化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鹏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因诉讼请求的目的已经实现,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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