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49号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高密市毛富鑫名烟名酒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长丰街与永安路交叉口向北10米路东。
经营者:毛富鑫,男,汉族,1996年7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萍,女,1972年5月24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毛富鑫名烟名酒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