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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白宇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2299号
案件名称李建、白宇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建;白宇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29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大**(自报名)。

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梅,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宇峰,男,1996年2月3日出生,回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自报名)。

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白宇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建、白宇峰,辩护人何志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中旬起,被告人李建、白宇峰受雇于同案人孙某、崔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某房储存假冒DIOR、GIVENCHY、LV、YSL、VERSACE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服装并予以销售。

其中李建、白宇峰负责接货、配货及打包货物。

同年4月3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二被告人,并当场缴获假冒DIOR、GIVENCHY、LV、YSL、VERSACE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服装共19825件。

经统计,至被抓获时止,二被告人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服装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209497元,现场缴获的假冒服装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37745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建、白宇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建、白宇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建、白宇峰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李建、白宇峰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三千至五千元。

被告人李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建认罪态度比较好,归案后当庭认罪;

2.被告人李建没有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

3.被告人李建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4.被告人李建情节比较轻微,主观恶性小;

5.被告人李建的父母年纪大,母亲高血压,需要长期进行治疗。

家里还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被告人是一家之主,现在家庭进入瘫痪状态。

综上,希望法院量刑时对被告人李建从轻处罚,并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缓刑。

被告人白宇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中旬起,被告人李建、白宇峰受雇于同案人孙某、崔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某房储存假冒DIOR、GIVENCHY、LV、YSL、VERSACE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服装并予以销售。

其中李建、白宇峰负责接货、配货及打包货物。

同年4月3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二被告人,并当场缴获假冒DIOR、GIVENCHY、LV、YSL、VERSACE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服装共19825件。

经统计,至被抓获时止,二被告人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服装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209497元,现场缴获的假冒服装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37745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赃物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白宇峰手机内微信资料、微信转账、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涉案微信×××团队群内的订单截图,销售单据,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江高镇派出所统计《根据出库单进行的库存价格汇总表》,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被侵权单位出具的举报函、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转委托授权书、授权委托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定书等,厂房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黄某1、何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建、白宇峰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白宇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李建、白宇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李建、白宇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建、白宇峰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建、白宇峰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

被告人李建扣押在案的现金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白宇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

被告人白宇峰扣押在案的现金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共19825件(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7plus、小米8无线移动电话各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玉莲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火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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