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632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雨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嘉碧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F。
经营者吴嘉龙。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嘉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嘉碧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