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叶翔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刑初1700号
案件名称叶翔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翔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17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翔华,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人,专科文化,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章德钊,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翔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飞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翔华及其辩护人章德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叶翔华在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FOREO”注册商标的洁面仪、“DIOR”注册商标的香水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

2018年8月15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桥北路299号将叶翔华抓获,并对叶翔华位于上述地址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FOREO”注册商标的洁面仪1551台,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香水1052盒,价值金额合计约16万元。

经统计,叶翔华已销售上述假冒“FOREO”注册商标洁面仪的金额为约58万元,从中获利约7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叶翔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叶翔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数额过高。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58万元。

首先,被告人交代已出售的假冒“FOREO”注册商标的洁面仪约8万元、已出售的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香水约几百元,此情况从被告人与客户的微信聊天、销售记录可以予以佐证。

其次,公安机关查获的被告人电脑中的出货清单,是被告人向某茜茜订购商品的订单,并非实际收到货物的入库单。

该出货清单只能体现被告人向某茜茜订购了假冒“FOREO”注册商标的洁面仪3个型号共12347个,需支付514908元。

被告人供述上述出货清单中有30余万元货款未付,且基于45-60天的生产交货周期导致大部分洁面仪尚未交付给被告人。

被告人虽通过妻子朱某的银行账户转账给杜某共计81.5万元,但无法确定其中多少元是支付假冒“FOREO”注册商标的洁面仪的。

故基于存疑归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庭应当采纳被告人供称的其已售假冒“FOREO”注册商标的洁面仪8万元,未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6万元的供述。

2.被告人叶翔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委托妻子朱某积极向FOREO商标持有人英特士雷德贸易公司赔偿了33万元,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叶翔华平时表现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且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有两个小孩需要照顾,其在东莞市厚街镇有固定住所,愿意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恳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第13848305号“FOREO”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是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包括化妆用具等,处于有效期内。

第1632320号“DIOR”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是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料、香精油、化妆品等,处于有效期内。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叶翔华在未取得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FOREO”注册商标的露娜洁面仪、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香水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

2018年5月12日至7月20日,被告人叶翔华向某姓女子(另案处理)购买假冒“FOREO”注册商标的大号露娜洁面仪4756台、中号露娜洁面仪6241台、有电池板小号洁面仪1350台,金额共514908元,叶翔华销售上述部分洁面仪,获利7万元。

2018年8月15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桥北路299号将叶翔华抓获,并对叶翔华位于上述地址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露娜洁面仪1551台(价值约90280元)、标注“DIOR”的香水1052盒(价值约68925元)。

经鉴定,现场查获露娜洁面仪系假冒“FOREO”注册商标的露娜洁面仪,标注“DIOR”的香水系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香水。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租赁合同,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出货清单,物流快递单查询,银行流水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商标注册证,鉴定书,证人刘某、林某、陈某、邹某、黄某、叶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叶翔华的供述和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已销售的假冒“FOREO”注册商标露娜洁面仪金额的问题。

经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了被告人的电脑内保存的出货清单,被告人供认该出货清单是他从2018年5月12日至7月20日在上家某小姐处购买假冒露娜系列产品及其他美容产品的取货清单,是杜小姐用微信发给他,后他保存到上述电脑内。

该出货清单记载从2018年5月12日起至7月20日止产品的型号、数量以及金额,其中大号数量共4756,金额共263980元;

中号数量共6241,金额共211328元;

小号数量共1350,金额共39600元。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他自2018年5月12日至7月20日期间从杜小姐处购买了大号露娜洁面仪4756台,中号露娜洁面仪6241台,有电池板小号洁面仪1350台,总共花了514908元,他用其妻子朱某的民生银行卡(账号:62×××89)转账给杜小姐。

该银行卡流水清单显示,从2018年5月12日至7月31日,该卡转给杜某账户共81.5万元。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叶翔华向某姓女子购买假冒“FOREO”注册商标露娜洁面仪金额共514908元的事实。

扣除现场查获的90280元的假冒“FOREO”注册商标露娜洁面仪,已销售的假冒“FOREO”注册商标露娜洁面仪金额约为424628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已销售假冒“FOREO”注册商标的露娜洁面仪金额约58万元过高,本院予以纠正。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叶翔华与被害单位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叶翔华赔偿了被害单位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33万元,被害单位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叶翔华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叶翔华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

审理期间,本院向被告人叶翔华居住地东莞市司法局发函进行社会调查,东莞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叶翔华进行了调查评估,认为暂未发现叶翔华对其所居住社区有严重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侵权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赔偿款转账电子回单、东社矫函(2019)45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翔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翔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叶翔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且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叶翔华已认罪悔罪,且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第2点、第3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翔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的案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1批,以及作案工具电脑主机2部,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