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1执710号王明海、河南青森药业有限公司:王明海与河南青森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王明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河南青森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将案款31800元转入本院,被执行人河南青森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太松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暂缓发放案款申请书,本案被执行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向本院请求待再审结果做出后再行处置。
综上,本院认为执行案款暂不具备发还条件,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律师刘侃侃并将执行款提存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9)豫01执710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