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024号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德盛昌大厦**B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R。
法定代表人:朴宁,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蓉,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逸龙,广东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大冲商务中心**楼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4。
法定代表人:杨扬,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高永,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爱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13××××.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2019年8月21日,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