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65号原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爱玛路**。
法定代表人:张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琪琳,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强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工业区**路5门。
法定代表人:陈保义。
原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强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