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106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运河镇从侠华联超市加盟店,住,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恒山路黄河路路口/div>经营者:黄从侠。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运河镇从侠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后收取51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