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409号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黄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被告:长春市网中鱼网吧,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蓝珀湖**103“网鱼网咖”。
经营者:李志强。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网中鱼网吧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有限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775元退还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