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8737号 原告:宁波夫裕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6279179W)。
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
法定代表人:奕卫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琦,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播阳灯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645114257)。
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新泽村。
法定代表人:袁宏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夫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播阳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夫裕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夫裕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宁波夫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