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36号原告: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南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彭锦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精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翠坊街**。
法定代表人:曹会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涛,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和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
法定代表人:崔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滨艳,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精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和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