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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深旭实业有限公司、吴盛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8民初2051号
案件名称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深旭实业有限公司、吴盛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深旭实业有限公司;吴盛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民初2051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贤水、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深旭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册号:310118002752677。

法定代表人:吴盛辉,总经理。

被告:吴盛辉,男,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祝勇,男,汉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为与被告上海深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旭公司)、吴盛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深旭公司、吴盛辉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深旭公司、吴盛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3、被告深旭公司、吴盛辉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4、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删除被控侵权链接。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立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东,被告深旭公司、吴盛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祝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3年11月14日,立时(中国)私人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66533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铝涂料、陶器银釉、银涂料等,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3日。

2013年3月18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4日,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40309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铝涂料、陶器银釉、银涂料等,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3日。

2011年10月20日,第4030988号“”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日本油漆(香港)有限公司,2013年3月18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日,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一份,许可原告使用包括涉案第665336号、第4030988号注册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商标许可使用的性质为普通许可,许可使用期限自协议签订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原告可以自己名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在原告经营的“立邦漆官方旗舰店”天猫店铺中,原告所展示销售的若干款油漆桶装壁上均使用了“”图形商标和“立邦”文字商标。

其中,“立邦漆金装净味五合一乳胶漆内墙面漆水漆油漆涂料刷墙漆18L”商品链接显示“售价769元”“月销量656”“累计评价3224”,“立邦漆净味120竹炭五合一室内油漆涂料白色内墙面乳胶漆15L”商品链接显示“售价940元”“月销量197”“累计评价1263”。

2018年12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方东、蔡子文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方东、蔡子文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方桥村的“天马物流”营业网点自提了油漆6桶并签署《浙江专线货物回单》,该回单显示“单号为0006664,发货单位为涛岚,货物为涂料、6件”,后方东、蔡子文在前述6桶油漆中的2桶中提取了部分样品,公证书工作员和工作人员对前述6桶油漆进行了拍照、封存,并交由方东、蔡子文保管。

次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子文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打开“www.1688.com”网页,登录其账号,搜索供应商“上海深旭实业有限公司”,依次点击浏览“店铺首页”“公司档案”“查看工商信息”“进入黄页”“公司相册”并对相关页面截屏保存,点击“供应产品”,点击“立邦漆”,依次点击打开页面中的13款商品链接及销量页面并截屏保存。

点击“我的阿里-已买到的货品”,点击订单编号257093324405221005的“订单详情”,点击“确认收货”并支付成功,点击“查看已买到的货品”,显示购买“上海立邦漆内墙漆批发竹炭净味120二合一立邦环保涂料包邮”商品1件(单价220元)、“立邦漆金装五合一环保涂料净味乳胶漆内墙乳胶漆批发18L”商品5件(单价360元),共支付1850元(含运费),后点击“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上海涛岚物流有限公司,运单号码为18120464。

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蔡子文打开手机,查看微信中与显示有“涛岚(汇德)-宋婷婷136××××2922”的聊天记录,显示涛岚物流公司发货的物流运单号为18120464。

同年12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8)浙杭西证字第11436号公证书。

庭审中,当庭对原告提交的公证封存的实物进行拆封,内有油漆6桶,桶壁上方的橙色区域有图形加“立邦”文字的组合标识。

原告对公证购买的两款油漆出具鉴别证明:“经鉴定,该产品粘度、细度、密度、气味、对比率、漆膜外观、色差与立邦产品不符,该批号产品非‘净味120竹炭2合一内墙乳胶漆’或‘金装净味五合一内墙乳胶漆’,此送样非立邦产品”。

另查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

被告深旭公司系涉案网店在www.1688.com的注册人,成立于2012年7月20日,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钢材、木制品、家具、化工原料及产品、家居用品、工艺礼品、食用农产品、商务信息咨询、图纹设计制作、设计制作各类广告、货运代理、楼宇保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为维权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

再查明,被告深旭公司在www.1688.com平台上的店铺内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均已下架。

另查明,福建省政和县东平镇苏地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证明吴盛辉从2017年初从上海回乡务农和经商。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变更证明及商标核准续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2018)浙杭西证字第11436号公证书、鉴别证明、天猫正品网页截屏、涉案产品实物、政和县东平镇苏地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为涉案第665336号“”、第40309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并明确授权原告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

涉案网店的商品展示图片上及原告购买的公证实物上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原告第665336号“”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一致,而“立邦”文字标识与原告第4030988号“”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一致,构成相同商标。

故深旭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庭审中被告深旭公司、吴盛辉关于其并未开设过被控侵权网店的抗辩,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其回乡务农和经商的事实,也不足以成为阻碍涉案网店为深旭公司开设由其承担责任的理由。

鉴于深旭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规定,吴盛辉作为股东不能证明深旭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吴盛辉对深旭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深旭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其中,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原告公证取证的13款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下销售总额为471189元;

2、原告为维权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

3、被告深旭公司成立时间较长,且假冒劣质油漆会对环境、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情判定由深旭公司、吴盛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0元。

因相关被控侵权产品已下架,故本院对原告的相应诉请不再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深旭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第665336号、第40309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上海深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000元,被告吴盛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502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30元,由被告上海深旭实业有限公司、吴盛辉负担3090元。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上海深旭实业有限公司、吴盛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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