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34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秀秀,女,汉族,1991年3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秀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