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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邢台市桥西区蓝酷贝贝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知民终74号
案件名称清华大学、邢台市桥西区蓝酷贝贝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华大学;邢台市桥西区蓝酷贝贝幼儿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知民终7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邢台市桥西区蓝酷贝贝幼儿园(邢台市桥西区清华摇篮艺术幼儿园),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冷库街**。

法定代表人:刘文利,该幼儿园开办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彩霞,该幼儿园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敏,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华大学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桥西区蓝酷贝贝幼儿园(以下简称贝贝幼儿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清华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丽、刘云佳,被上诉人贝贝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彩霞、郭志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华大学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初16号民事判决;

2、判令贝贝幼儿园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差旅费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判定贝贝幼儿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贝贝幼儿园未突出使用“清华”二字,均是在“清华摇篮艺术幼儿园”词组中使用,其行为不构成对“清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清华大学在起诉状中明确主张的是贝贝幼儿园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清华”商标近似的“清华摇篮”字样,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述主张进行审理,而不应该避开清华大学的主张另行审查贝贝幼儿园在企业名称中是否突出使用“清华”、是否构成侵害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

既然是审查是否突出使用,贝贝幼儿园也存在突出“清华摇篮”的情形,也构成侵权。

二、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商标可归类于图形和文字的组合,清华大学权利商标外观上的显著性在于独特外在的艺术表现形式的认识,存在严重错误。

清华大学主张的权利商标是文字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清华”,“大学”作为教育等级名称,不具有显著性。

商标法所指图形应是可以独立被识别的元素,而非仅指文字元素的字体字形,清华大学权利商标并没有可以被独立识别出来的图形,采用的草书体并不能单独作为商标的元素注册,清华大学权利商标并非“图形和文字的组合”。

三、一审判决认为“清华”是顶级高等教育的代名词,其声誉的提高并非依赖和来源于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错误的。

清华大学认为商标只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才能起到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体现商标的真正价值,并承载商标持有人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

“清华”既是清华大学名称的简称,也是其驰名商标,清华大学对其简称及其驰名商标的使用所产生的知名度和声誉均应及于“清华”二字。

四、一审判决关于保护清华大学的商标专用权并意味着禁止相同和类似的行业和服务禁用“清华”二字,存在明显错误。

贝贝幼儿园答辩称:一、清华大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贝贝幼儿园的行为并未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没有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贝贝幼儿园曾经使用的名称为“邢台市桥西区清华摇篮艺术幼儿园”,而不是“清华摇篮艺术幼儿园”,与清华大学注册的“清华”、“清华大学”标识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更没有突出使用。

清华大学刻意省略“邢台市桥西区”这一显著标识,其目的不言自明,一审判决认定贝贝幼儿园未突出使用“清华”二字,相关公众不至于因此发生混淆,不构成对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是完全正确的。

贝贝幼儿园之前的园名中使用的“清华”文字与清华大学的注册商标并不相同或相近,汉语词典上解释“清华”为多指文章清丽华美、“博涉经史,词藻清华”、指高贵的人、呼吸清华有以期百年之寿等多种解释。

可见清华大学申请注册的毛体“清华”及“清华大学”外,汉字“清华”二字并非其清华大学所独享,其商标形式可归类于图形和文字的组合,其外观上的显著性表现在毛泽东主席繁体草书书法的独特外在艺术表现形式。

保护清华大学的商标专用权并不意味着禁止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在服务上使用“清华”二字。

清华大学上诉称一审判决对贝贝幼儿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未予审查,属于漏审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且与其上诉状的陈述相矛盾。

贝贝幼儿园是合法经营,幼儿园全称为“邢台市桥西区清华摇篮艺术幼儿园”,它既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也未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与清华大学的名称大相径庭,不存在清华大学所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贝贝幼儿园办园之初,以“清华摇篮”作为园名既是偏爱“清华”一词所表达的意境,也是对孩子们的美好期望和祝愿,没有半点侵权的恶意,不存在清华大学所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不会使公众误认为与清华大学之间存在任何关系,清华大学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

二、一审判决正确,清华大学要求贝贝幼儿园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在清华大学提出异议以后,贝贝幼儿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已经变更名称为贝贝幼儿园,幼儿园外墙及门牌上“清华”的字样已经拆除,原有的宣传资料、物品标识已经销毁,网络上原名称的网站已经关停。

贝贝幼儿园是经邢台市教委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核发证照的一所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没有给清华大学造成任何经济上和名誉上的损失,没有对其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因此,清华大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公证费、复印费等没有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清华大学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判令贝贝幼儿园立即停止侵犯清华大学第1225974号“”、第472456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在其幼儿园经营过程中停止使用“清华”字样;

2、请求判令贝贝幼儿园销毁、删除含有“清华”字样的宣传材料;

3、判令贝贝幼儿园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清华”字样的单位名称并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单位名称不得包含“清华”字样或与之相似字样;

4、判令贝贝幼儿园在《邢台日报》显著位置持续刊登一个月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5、判令贝贝幼儿园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公证费、复印费等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6、判令贝贝幼儿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清华大学表示放弃上述第2项、第4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清华大学系事业单位法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举办,宗旨和业务范围:“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哲学类、经济学类、法学类、文学类、历史学类、理学类、工学类、医学类、管理学类、艺术学类学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教育学类学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与学术交流”,该学校的校名由毛泽东主席于1950年6月题写,1998年11月21日,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将毛泽东主席手书的草书体“”(繁体字)中的“”(繁体字)二字,注册为商标,注册人为清华大学,注册商标编号为1225974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函授课程,教育信息,培训,组织和安排学习讨论会,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制作,组织文化教育展览”;

2009年1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毛泽东主席手书的草书体“”(繁体字),注册为商标,注册人为清华大学,注册商标编号为4724561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学校(教育);

函授课程;

培训;

教育信息;

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

安排和组织会议;

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

收费图书馆;

书籍出版;

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

录像带制作;

翻译;

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截止)”。

清华大学的前身是1911年创建的清华学堂,1928年更名为国立清华大学,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后,清华大学成为一所多学科工业大学,1978年以来,清华大学逐步恢复理科、经济、管理和文科类学科,现在清华大学已经成为一个设有多学科的综合性大学。

庭审中,清华大学放弃了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和第四项贝贝幼儿园系由河北省南宫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由刘秀爱开办,业务范围:幼儿教育,该学校成立于2010年10月。

一审法院认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扰乱社会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清华大学提交的注册商标编号为1225974号及注册商标编号为4724561号《商标注册证》中的“”均采用了毛泽东主席专门题写的草书体“”,其商标形式为可归类于图形和文字的组合,其外观上的显著性表现在毛泽东主席繁体草书书法的独特外在艺术表现形式。

虽然清华大学历经百年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顶尖和世界一流的高等教育学府,逐步发展成为了国人心中国内顶级高等教育的代名词,但其声誉的提高并非依赖和来源于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保护清华大学的商标专用权并不意味着禁止相同和类似的行业和服务禁用“清华”二字,而应当以参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的使用范围,以注册商标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内容界定保护范围。

贝贝幼儿园原使用的名称为“邢台市桥西区清华摇篮艺术幼儿园”,其使用的“清华”二字与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中的由毛泽东主席题写的草书体“”区别明显,尽管其使用的“清华”二字与清华大学的注册商标相近似,但根据清华大学提供的图片显示,贝贝幼儿园在使用时并未突出使用“清华”二字,且均是在“清华摇篮艺术幼儿园”这样一个词组中使用,更为重要的是幼儿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幼儿园时,会调动高度的注意力,不会因为贝贝幼儿园使用的名称中有“清华”二字,就认为贝贝幼儿园与清华大学之间存在联系,即相关公众不至于因此发生混淆,故贝贝幼儿园在名称中使用“清华”二字的行为,不构成对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对于清华大学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贝贝幼儿园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其业务范围为幼儿教育,而清华大学则主要是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贝贝幼儿园是位于河北省××桥西区××一所民办幼儿园,清华大学是位于北京市所由教育部举办的世界知名大学。

如果贝贝幼儿园不辅有类似“联办”“加盟”“师资支持”等宣传,即使贝贝幼儿园使用邢台市桥西区清华摇篮艺术幼儿园作为机构名称的使用目的是表明机构有教育能力和达到的水准,系将“清华”二字作为“顶级高等教育”的代名词使用,不会对公众产生关联性误导,也没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的利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清华大学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清华大学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清华大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清华大学负担。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公证处(2018)冀邯肥证民字第273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显示,贝贝幼儿园大门的门头为“清华摇篮艺术幼儿园”大字,大门上悬挂的温馨提示牌落款为“清华摇篮艺术幼儿园”,其园内墙体宣传栏均以“清华摇篮艺术幼儿园”为标题。

贝贝幼儿园在“58同城”的宣传网页记载:邢台市清华摇篮艺术幼儿园是一所大型幼儿园,我园有学生近四百人,师资力量雄厚,学校开设多门学科,管理正规,教学理念先进,欢迎有志之士加入。

贝贝幼儿园在“赶集网”的宣传网页记载:清华摇篮艺术幼儿园是由教育局批准的正规艺术幼儿园,证件齐全。

全园建筑面积5000多平方,现教职工40多人,园内幼儿已有400多名……。

贝贝幼儿园自认每名幼儿每月交纳费用380元。

本院认为:由于清华大学在上诉请求中并未主张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而仅是主张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由贝贝幼儿园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差旅费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万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

”之规定,本院调查的焦点应为:一审判决确定贝贝幼儿园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焦点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贝贝幼儿园的侵权获利及清华大学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均无法确定,考虑涉案“清华”、“清华大学”商标的声誉、贝贝幼儿园的经营规模、入园幼儿人数及学费、侵权时间、清华大学合理的维权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贝贝幼儿园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15元(包括合理的维权费用)。

综上,清华大学的上诉理由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邢台市桥西区蓝酷贝贝幼儿园(邢台市桥西区清华摇篮艺术幼儿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15万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

三、驳回清华大学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800元,均由邢台市桥西区蓝酷贝贝幼儿园各负担6000元,清华大学各负担2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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