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孙小杰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846号
案件名称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孙小杰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孙小杰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846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杜桥。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孙小杰眼镜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南八里庄**北京眼镜城市场**。

经营者:孙小杰。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孙小杰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以与北京孙小杰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