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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会昌县晋朝黑龙茶旗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7知民初73号
案件名称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会昌县晋朝黑龙茶旗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会昌县晋朝黑龙茶旗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知民初73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天佑创客产业园F2。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昌县晋朝黑龙茶旗舰店,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滨江大道路金汇滨江广场**。

经营者:张永花。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会昌县晋朝黑龙茶旗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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