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494号之一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东站社区远大路汽车东站综合楼三楼北边东头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54。
法定代表人:彭树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玉,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花岗区彭厨餐饮店。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丰路还房小区商场一层102。
注册号:520302600554061。
经营者:陈巧慧,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红花岗区彭厨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95元,减半收取计3897.50元,由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