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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骆步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7630号
案件名称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骆步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晋江市骆步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7630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13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骆步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泉安中路717号百宏华尔街6号楼1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79272864P。

法定代表人:李亚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骆步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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